为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建议,更好地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5月28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政府法制办。
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办法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淮安市行政中心
邮编:223001;电话:80831566 (传真)
特此公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维护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提供无障碍母乳哺育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是指母乳哺育室、指示标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卫生计生、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公共场所的投资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是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
第七条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新的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一)候机(车)楼(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规划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四)AAA级以上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五)经常有母婴逗留且营业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
(六)其他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参照本办法,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第九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6米,宽度不小于2米。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配备座椅、婴儿尿布台、洗手池、空调、垃圾桶、遮挡设备等设施。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建设应当选用安全、环保材料,室内照明设施应当选用光线柔和的灯具。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建设应当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关于母婴室的建设标准。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是母乳哺育设施的维护责任人。
维护责任人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标识醒目完好、设施功能正常、环境整洁卫生,对损坏无法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示并予以修复。
维护责任人应当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所处位置、开放时间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损毁、占用母乳哺育设施。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服务评估制度,对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十四条 实行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资金奖补机制,经评估达标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申报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占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向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